跳到主要內容

專法草案出爐,台灣有望成為亞洲第一同婚合法國家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簡稱《748施行法》)草案是首部台灣以大法官釋憲為名的施行法,明訂同性伴侶將可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擁有合法財產繼承、醫療權,互負扶養義務,也能繼親收養子女,也必須遵守單一配偶的相關權利義務。
《748施行法》的立法依據為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以及去年(2018)公民投票結果,在兩者交集下,以專法保護同性婚姻自由。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於此時間點提出草案,也是因為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以及2018年11月24日的公投結果已經訂下期限。
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大法官宣告現行《民法》中「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抵觸《憲法》第7條人人平等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即2019年5月24日)完成修正,若未完成修法,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直接登記結婚。同時,第12案公投屬於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根據《公投法》第30條,行政院必須於3個月內(2019年3月1日)提出草案,並交由立法院審議。
《748施行法》 草案共27條,雖然行政院避開以「同性婚姻」、「同性伴侶」的命名爭議,整部法案沒有出現「夫妻」等稱謂定義,而改以「雙方當事人」取代,但草案仍指出同性結合為「婚姻關係」,不論男女同志,滿18歲即可結婚。
這部草案已使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獲得我國法規大部分與異性婚姻相同的專屬權利義務。同運團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肯定行政院草案秉持釋字748精神,也沿用大法官對於「婚姻」定義,也理解政府基於政治折衝,企圖降低爭議所做的努力。
伴侶盟初步分析草案,指出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的繼承權及財產權利都直接準用《民法》婚姻的規定,與異性婚姻無異。同時,除了草案概括準用《民法》總則、債編以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在醫療、社福、租稅、訴訟地位等事項上,也能享有相當保護。
同性婚姻裡的姻親關係,仍有待規範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丞儀研究草案後表示,雖然立法原則肯定同一性別者可以結婚,但其中的「同性婚姻關係」仍比異性戀婚姻覆蓋的範圍小很多,草案條文避談「家庭關係」,更缺乏對於「同志家庭」的想像。
黃丞儀解釋,施行法關於親屬關係的規範不足。結果呈現「有結婚,卻沒家庭,對同志家庭的想像幾乎是零」。他進一步解釋,為了鞏固異性戀家庭的概念,在此草案並不讓兩位同志的家人之間產生姻親關係,造成只有我跟你,沒有子女,沒有兄弟姊妹,你家是你家,我家是我家的情況。
此外,在繼親收養的規範,黃丞儀解釋,現行《民法》沒有禁止單獨收養,若禁止同志家庭共同收養,那未來很可能發生雙方各自收養小孩,而兩個孩子之間卻沒有親屬關係的情況。
他認為《748施行法》涵蓋範圍確實比《民法》小太多,延伸的家庭關係、姻親關係有很大的空缺,可看出對反同團體與公投結果的妥協。但他肯定這是一個進步,只是未來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
此外,《748施行法》在父母跟子女關係上只處理了繼親收養,其餘《民法》親屬編關於子女教養的規範,以及人工生殖的可能性則未討論。
法務部長蔡清祥在行政院會記者會表示,現階段草案是先解決婚姻問題,法務部基於保障小孩權益,才將繼親收養放入條文,關於姻親、婚約、跨國婚姻等都可以在下一個階段討論,有關部會也已經同步檢視法規。
反同團體:草案未落實公民意志
對於行政院提出的《748施行法》,反同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幸福盟)堅持,專法法案名稱應為「同性共同生活法」,因為公投通過的主文中使用「同性」、「共同生活」,已為「同性共同生活法」提供法律名稱和民意基礎。
針對同性二人的法律地位,幸福盟解釋,《民法》上永久共同生活的身分有兩種,一是一男一女的配偶關係,二是家屬關係。若為落實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保障,將同性二人視為「同性家屬」關係,不但較為簡便可行,而且能與現行身分法制無縫接軌。在幸福盟的「同性共同生活法」建議中,同性二人可以組成家庭,但彼此之間不應有姻親關係;同性二人也不能收養,因為「同性共同生活法」乃針對二人關係,不及於親子關係。
公投第10案提案人、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認為,大法官釋字748號在公投第10案
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和第14案

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過後就已經不具有正當性了,行政院法案應該要落實的是公投的公民意志,而不是大法官釋字意志。即便行政院要落實釋字748號精神,也應該要規避《民法》,另訂「同性共同生活法」,而不是像現在用多數準用《民法》的方式,「這豈不是掛羊頭賣狗肉,不過只是另一部《民法》親屬篇而已!」

但黃丞儀表示,反同團體對於公投效力的解釋有誤,公投只是確立一個立法原則,它的效力並無法凌駕等同憲法的大法官會議釋憲。
目前《748施行法》已送往立法院審議,戰場也將再度回到立院。不論反同團體的價值觀或對公投結果的過度詮釋,這個法案終究得回到憲法、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審查。

好報新聞來源:報導者

想要收到更多新聞、工作、兼職資訊,歡迎訂閱工作好報!!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賴鐸洋/明日記憶1

在個人認知中,一件攝影作品往往能反映出作者內心深層人格特質,如同一面鏡子,不過,並非單純透過觀察一個人的外貌、短暫的交流與外在樹立的形象那般易於察覺。 它必須藉由長期交談或觀察與相處所累積而來的分析才能加以判斷,藉由口述者與介紹者的角度,運用詞彙的力量加以描述,才能使觀賞者在短暫有限的時間下體會作品中所散發的真實含意。 有些作者拍攝作品依賴的是自身的潛意識直觀本能,或對於自身沉溺的喜好即興取材;有的作者採用目地探討性的長期追蹤、融入環境來觀察已發生的現象與現況,往往需花費長時間的累積來建構作品;更有些無需理由也並不需謹慎的思考,凡事皆以放鬆心情與隨遇而安的態度,於生活中產生的奇趣現象加以捕捉。 另外一部分,則是為了創造與突破既定的攝影認知、開創新的視野帶領讀者透過未曾思考過的角度去面對嶄新的理念傳達。 我接觸攝影時,已是10年前的往事,當時相關的攝影作品除了藉由國外留學資源去探索國內未知的一環,不然便是想盡辦法透過管道購買書籍,研究外國世界影像發展與脈絡。只是台灣的出版業並不在乎發展與提升,一切皆以銷售數字為基本考量,能夠閱讀的來源因此相當受限與狹隘。 從未擁有豐沛資源的我,只能藉著自我摸索與強烈的企圖心,克服言語不通的障礙,想盡辦法接觸未知的領域,也藉由實務取材拍攝,不斷累積經驗與揣摩找尋屬於內心鍾情嚮往的攝影定位。 我開始探索內心,也不斷試問自己,如何取材?以及自己到底是誰? 然而「記憶」對我而言有種無法割捨的牽絆,透過拍攝的過程影響,也牽動日後所產生的軌跡。 Fill 1 Fill 1 Fill 1 Fill 1 好報新聞來源: 報導者 想要收到更多新聞、工作、兼職資訊,歡迎訂閱工作好報!!

【圖文故事】在民主女神的注視下,從歷史縱深反思六四30週年

香港銅鑼灣書店負責人林榮基在6月4日晚上,到自由廣場六四天安門事件30週年晚會呼籲,要大家在思考六四運動時,不要只反思運動本身,而是要去思考,為什麼中國可以專制千年?30年來都沒有反思出新東西,因此六四運動不能只是單純以單一事件看待,而是應該往前推,必須關注中國幾千年來的專制問題。 林榮基認為,幾千年的專制政權和文化息息相關,「我們文化是不是出了問題?我希望香港和台灣、中國的朋友可以從這個角度思考,我認為這才是對六四的真正反思。」 主辦單位華人民主書院表示,六四死難者數以千計,30年來沒有官員負責,連家屬弔祭都不允許。六四後,中國「有經改、無政改」,造成貪官橫行,人權掃地,「我們不僅要追究屠殺罪責,更要抗議進行中的人權壓迫。」 「中國能否由獨裁走向民主,將決定台灣乃至人類文明的命運。台灣人李明哲為聲援中國民運,雖失去自由仍持續在獄中抗爭。我們不能自掃門前雪,必須主動聲援中國、港澳民眾反抗專制的努力。」 「近年來,中國一面加強武力威迫,一面多方滲透利誘,向我們推銷『只有一國、沒有兩制』的『九二共識』。為了自己和下一代的未來,我們必須堅守 國家 主權,貫徹轉型正義,強化民主防衛。」 Fill 1 Fill 1 自由廣場上巨大的坦克裝置藝術。 Fill 1 自由廣場六四晚會現場。 Fill 1 一名老人在自由廣場拍下紀念天安門事件的海報。 Fill 1 一名參與者舉著寫著「毋忘六四」的血衣。 Fill 1 Fill 1 銅鑼灣書店老闆林榮基。 Fill 1 前解放軍軍官李曉明(右一)。 Fill 1 自由廣場上參加晚會的民眾。 好報新聞來源: 報導者 想要收到更多新聞、工作、兼職資訊,歡迎訂閱工作好報!!

長榮空服員vs.華航機師罷工 6個問題看懂關鍵差異

Q1 長榮空服員罷工8大訴求中,長榮公司強硬表示「禁搭便車」和「勞工董事」絕不退讓,甚至第一時間就以「勞工董事」罷工訴求對工會提告。但相對的,華航卻有勞工董事,勞工董事為何是長榮的紅線? 華航設立勞工董事,源於其官股近半、比照《國營事業管理法》35條規定,至少五分之一的席次由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代表擔任董事,勞工董事的權利義務和其他董事相當。不過,過去國營企業工會多由資方輔導成立、普遍關係「融洽」,替勞工權益把關並發揮關鍵的影響力較受質疑。 關於長榮這類民營公司,過去《證券交易法》修法時也曾提出增設勞工董事相關規定,但修法未果。目前,民營公司僅有「獨立董事」 即不在企業任職,與經營管理者無重要業務或專業聯繫,可對企業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沒有勞工董事的法源依據。 長榮董事會僅有6席一般董事、3席獨立董事,若釋出或增設一席董事給工會,即可能對董事會決策有影響力,這是長榮資方不惜提告反制工會、堅決不開放勞工董事席次的主因。 Q2 雖然目前台灣沒有法律要求民營上巿公司需設勞工董事,但只要該公司董事會同意,也可以設立勞工董事。 以德國為例,在二戰後,大企業開始設立勞工董事,最早也是勞資雙方協商出來後,才慢慢藉由立法去完善勞工董事的制度,像是BMW等大公司都有勞工董事。1998年,德國勞工董事制度確立50周年時,有很多研究指出,大部分資方團體都認為勞工董事參與管理是好事,對於增強員工向心力是有幫助的。 不過,德國企業的董事依職權區分「管理董事」、「監督董事」等,在職權分工上規範得相當明確和精細。台灣未來若要讓民營企業的勞工董事明文入法,權利義務也應討論。 Q3 華航機師罷工時,交通部一開始站在第一線斡旋,勞資5度協商達成共識後,才由勞動部次長劉士豪出面宣布結果。長榮空服員從罷工投票開始時,行政院即指示成立專案小組,交通部處理疏運、勞資爭議則由勞動部處理,為何有這樣的差異? 主要在於華航仍是官股近半的「半國營企業」,交通部能以「大股東」身份插手;但長榮是百分之百民營公司,過往飛安紀錄算是國內航空業的優等生,交通部民航局現有的政策工具,例如航權分配,都是看飛安與服務,沒有一項評分是與勞資爭議有關,交通部沒有政策工具可以逼資方上談判桌,因此長榮空服員罷工,從一開始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