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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的正常家庭——向成人暴力說NO,孩童暴力卻OK?

【精選書摘】

本文為《異常的正常家庭:家暴、虐兒、單親、棄養、低生育率⋯⋯一切問題的根源均來自「家庭」?!》部分章節書摘,經時報文化授權刊登,文章標題、內文部分小標經《報導者》編輯所改編。

本書重新剖析一般人眼中,由父母與子女組成的所謂「正常」家庭,以及亞洲社會最重視的傳統家庭觀,看見家庭內隱形的權力如何壓迫、影響孩子的權益與成長,提醒我們──單由一方所建立的關係,實際上是一種暴力。

作者金熹暻曾任《東亞日報》社會、文化線記者長達18年,看見許多社會的歧視或漠視導致兒童權益受損,甚至發生悲劇。因此加入國際兒童救護組織,致力於改善制度與認知的「權利宣導(advocacy)」。之後進入政府部門,現為女性家族部副部長。她以多年在兒童人權組織工作的經驗,寫下所謂「正常」家庭型態以外的家庭,在社會上遭受的歧視;以及當家庭內的暗影蔓延到職場、學校、社會時可能產生的悲劇。

究竟是誰定義了「正常」與「異常」?父母與家庭、社會與國家又該做出什麼改變?本書試圖提出消弭偏見、扭轉觀念的解決之道。

就像大家將兒童虐待與體罰分開看一樣,大家也經常將孩童暴力與成人暴力區分開來。根據2016年,韓國京畿道家庭女性研究院以1,500位當地民眾為對象所進行的「暴力允許態度」調查,有98%的成人認為「毆打並威脅對方的行為即為暴力」,可是在親子關係中就不同了。同意「為糾正子女的習慣,父母可以毆打、威脅子女」的比例為48.7%;同意「為教導子女禮儀,可以威脅孩子說要打他」的比例為35.3%;同意「指導孩子學習時,可以威脅孩子說要打他」的比例則為23.3%。
由此可見,父母可視情況對子女施暴的思考方式依然根深蒂固。這是因為父母將子女視為所有物,因此只要父母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對他們行使暴力。即便體罰儼然是一種對於人格主體的毆打與暴行,卻仍然存在於成人、父母的觀點之中。任何人都不會以愛為由,或為了糾正他人而出手,只有孩子,成了唯一能以管教之名毆打的群體。
體罰讓人反省還是恐懼?
支持體罰者主張:「就算是必須毆打不成熟的孩子,也要教導他們。」長期以來的論調一直如此,若是為了糾正比自己弱勢、低等之人,暴力就可以正當化。然而,有無數研究指責,體罰非但毫無教育效果,反倒會使暴力內化(internalization),造成人格扭曲,也只會引起孩子的恐懼,不會促使他們反省。
「內心受創、恐懼、傷心、膽怯、孤單、悲傷、生氣、感覺被拋棄、被忽視、發火、厭惡、恐怖、丟臉、悲慘、受到打擊。」這是2001年英國救助兒童會根據孩子挨打的經驗所整理出來,孩子們對於「體罰」的記憶。儘管孩子使用了超過40個形容詞表達對體罰的可怕感受,但沒有一個孩子說出感到抱歉或反省的字眼,這表示體罰不僅在教育上成效不彰,而且只會在情緒上對孩子造成莫大傷害。
「因為父母的管教式體罰意圖為善,所以不會侵害身體的健全性和身為人類的尊嚴。」這僅是從父母、成人的角度分析的主張,人類學者金鉉京就曾在《人,場所,環帶》一書中,針對「體罰教導孩子什麼?」做出以下分析。
「體罰的理由百百種,上頭依附著各式各樣的訓誡,但當跳脫表面的那些說法,體罰始終反覆傳達出一個訊息:體罰隨時會故態復萌。你的身體完全不屬於你,而我隨時都能對你動手。一旦同意體罰,就代表接受這樣的教育方式,同時也接受了羞辱的悖論。羞辱不僅是否定他人的人格,還強迫對方必須同意這件事。在遭受羞辱之人同意的瞬間,羞辱不再只是羞辱,而是儀式的一部分、秩序的一部分。最後,羞辱成為以否定自身本質為最終目標的暴力。」
「我隨時都能對你動手」的教育方式,和過去對女性施暴蘊含著相同的訊息。包含體罰在內,在親密關係中對他人反覆施暴的行為,都傳達出相同訊息:我隨時都可以控制你的權威主義思想。能夠決定你存在的權力不在於你,而是在毆打你的我身上,以及用蠻力使對方閉嘴、否定對方的話語,並試圖將自己的思想灌輸給對方。
「唯有用藤條打孩子,用嚴厲嚇人的方式管束,孩子才不會出現問題行為,乖乖長大。」這樣的普遍觀念並沒有任何科學根據,反倒有數不清的數據顯示出相反結果。體罰能帶來正面效果,只不過是大家如此相信而已,顯示體罰具有負面影響的研究早已屢見不鮮,這也稱不上是爭論。
2016年,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的發展心理學者伊莉莎白.格爾沙霍夫(Elizabeth Gershoff)發表了幾乎是「令所有人都無話可說」的研究結果
Elizabeth T. Gershoff, Andrew Grogan-Kaylor. 2016 “Spanking and Child Outcomes: Old Controversies and New Meta-Analyses”.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她運用50年來與體罰相關的數據進行統合分析(meta-analysis),結果顯示受到體罰的孩子很可能出現反社會行為與攻擊性。

在這項包含261,000多名孩童的數據研究中,研究團隊將體罰定義為「用手心打孩子屁股或用手腳毆打孩子的行為」,並針對一般人不認為是虐待的體罰,分析其所帶來的影響。結果顯示,在反社會性、攻擊性、認知障礙等17項負面行為中,受到體罰的孩子就表現出13種相關行為。這項以許多人不認為體罰是「潛在虐待」為出發點的研究指出,體罰與身體虐待對孩子有害的程度是相同的。體罰會對孩子的行為和發展造成負面結果,另一方面,它與起初父母希望透過體罰所達成的目標不具任何相關性。
對暴力的多重標準
大家能夠容忍父母體罰子女,可是每當幼托機構發生體罰情況,媒體卻蜂擁而上、大加撻伐,我不禁百感交集。每每看到相關報導,總不免認為韓國社會對相同的暴力行為有著雙重標準。
社會認為幼托機構不得有任何體罰的態度屹立不搖。在不惜安裝監視器也要監視是否有虐童行為的主張面前,幼兒園教師的人權完全被拋至腦後。大家明明對托育者打小孩的行為如此敏感,為何會認為父母的體罰無傷大雅呢?其實幼托機構是被授權父母的資格,養育並教育入學前孩童的地方,在說出禁止幼托機構的教師有體罰行為的話之前,難道不該先討論禁止父母體罰的議題嗎?
只要看我們如何處理直系親屬之間的暴行,就可看出韓國社會根深蒂固的家庭主義剖面。當子女對直系血親長輩,也就是對父母施暴時,會比他人對該對象施暴時受到更重的處罰,因為對生下自己的父母施暴是大逆不道的犯罪行為,必須接受嚴厲的處罰。
另一方面,父母對直系血親晚輩,也就是對子女施暴時,不僅大部分都不會受到處罰,即便碰到嚴重虐待的情況,也會比他人對該對象施暴時受到更輕微的處罰。甚至法院在一位用木刀毆打14歲女兒致死的父親面前表示:「這和最近釀成問題的兒童虐待不同。」依傷害致死罪而非殺人罪,判處6年有期徒刑。比起父親所受的量刑,更引人注目的是法官判斷「事件當天的暴力行為,亦為勸說與管教的一部分」的關鍵環節。長達一個半小時以拳頭施暴,用木刀鞭打身體30多下的行為,竟然可被視為父母的勸說與管教?令人目瞪口呆。從子女為父母所有、父母的教導行為可伴隨著暴力的觀念,就可看出韓國社會有多病入膏肓。
「我做了該打的事」
姑且先不論體罰既不具有管教效果,且對孩子有害,我之所以認為體罰是一種問題,更大的原因在於這會導致孩子將加害者的論點內化,認為暴力也是一種愛。
若是在我深知對方很愛我,或者非常依賴我的狀態下,對方對我拳腳相向的話,這不僅是一種身體傷害,更是踐踏對方心靈的一種惡質暴力。多數的家暴和約會暴力均屬此類。2015年,Twitter上很熱門的約會暴力證詞便是如此。加害者把「妳做了該打的事」當成施暴理由,將過錯推到被害者身上。「害怕失去對方勝過於挨揍」的被害者則責怪自己老是做了該打的事,下定決心要成為更好的戀人。
我在調查蔚山兒童受虐致死事件時,也聽到與此極為相似的故事。根據當時社區鄰居、教師和社工的證詞,加害者和孩子的關係和Twitter上看到的約會暴力加害者、被害者的關係相似。
即便在不為人知的暴行曝光後,加害者仍怪罪到孩子頭上,表示是孩子說了謊,做了該打的事。另一方面,即使這個孩子被打得頭破血流,卻仍以「很會做菜的漂亮媽媽」為題寫了一首詩,還畫了圖,努力想討好加害者。倘若約會暴力的受害者是因為害怕失去戀人,將加害者的話語內化,那麼在虐待中犧牲的孩子則是為了存活,才將加害者的論調加以內化。儘管成人與孩子面臨的處境不同,被害者對於加害者的依附心理,是在披著愛的外皮所行使的暴力中都會看到的悲涼樣貌。因為,加害者總會在施暴後,反覆訴說「往後一定會好好待你」。
以「愛之鞭」為名連結暴力和愛是非常危險的,這無疑是教導孩子,只要愛著對方,身體上占有優勢者便可用蠻力壓制他人。即便在愛與照顧的關係中,力氣強大或是擁有權力者,均可用暴力來解決問題。體罰教導孩子,「為了獲得你想要的東西,打人也無所謂」「攻擊他人也沒關係」。
在親密關係中,約會暴力、體罰等以愛為名所行使的暴力,在無形之中強迫被害人相信,「是我做了該打的事」。為了能夠活下來,於是挨打者必須貶低、否定自己,認為問題是出在自己身上。
但世界上哪有什麼「該打的事」?這種醜陋的暴力所留下的傷痕,在我所聽到的故事中最令人於心不忍的,莫過於2014年一位住在社福機構的孩子。他來到社福機構前,經常被父母體罰,而在輔導過程之中,當他聽到「我的身體很珍貴」這句話時,他如此說道:「書上是這樣說,可是我不懂,為什麼我的身體很珍貴,每天被打很可憐,有什麼好珍貴的⋯⋯。」
令人遺憾的是,這個孩子在機構內也身陷對其他孩子性騷擾的風波。要是不曾被好好對待,就不會認為自己和他人同樣都很珍貴。
愛與暴力
將愛與暴力連結在一起的思考方式,蔓延到社會的每個角落。不僅僅是體罰,上述的約會暴力、家庭暴力是如此,而每到大學入學季,新生歡迎會以體罰建立新生紀律的扭曲模式亦是如此。使用暴力的行為,究竟為什麼會成為一種表達「歡迎」的方式呢?我認為,使大家「變得能夠接納暴力」的首要次文化,即為父母的體罰。
根據人類學者的研究
Carol R. Ember, Melvin Ember. December 2005. “Explaining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 A Cross-cultural Study”.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107(4).

,社會階級化、政治決策非民主性、暴力文化越嚴重的社會,體罰現象也越嚴重。「即便父母表示自己不具有該意圖,體罰仍十足展現了父母與子女間『力』的差異。體認到這其中不平等的孩子,即便長大成人後,也很容易把伴隨力量與權力而來的不平等視為理所當然。」根據觀察,相較之下,日常生活中較常出現對孩子體罰的地區,也會出現對太太或兄弟姊妹過度施暴的現象。

心理學家史迪芬.平克(Steven Pinker)在《人類的善良本性——為何暴力會衰退?》(The Better Angels of Our Nature: Why Violence Has Declined)一書中檢視暴力性的歷史,並以美國為例,說明體罰的贊成率和殺人率的軌跡相符。容許體罰的次文化也意味著助長成人的極端暴力。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之所以強調杜絕體罰是「減少並防止社會上各種暴力的核心策略」,原因就在於此。
隱蔽暴力的一般觀念在過去也屢見不鮮。就在不久前,大家還能若無其事的大聲嚷嚷「明太魚乾和女人,每三天就要打一次」這種駭人的話。如今韓國社會至少不會以愛為名,試圖隱蔽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但唯有面對孩子又是另一碼子事。我們的孩子就生活在被美化為愛與管教、容許暴力的最後殖民地上。
在電影《驚爆焦點》(Spotlight)中,為揭開天主教神父對兒童的性暴力而奮鬥的人權律師說道:「養育一個孩子要靠整個村子,虐待一個孩子亦同。」
儘管這句話是為了強調全村的沉默與幫助等同共犯,但我認為這句話也適用於我們的社會。正如同父母無法獨自撫養孩子,父母也無法獨自虐待孩子。小看並容許體罰的態度、寬待暴力的情緒、無公權力的介入等,使得漏洞頻出,最終導致在某處的孩子受虐致死。就此層面來看,將子女視為父母的所有物、寬容父母體罰的韓國社會,不也加入了全村虐待孩子的行列?
對待孩子的態度,即為社會的樣貌
無論是東、西方,提起禁止體罰的話題時,最常聽到的辯解如同前述,是「多虧父母的鞭打管教,今日我才能成為一個更好的人」。這句話透露出如何看待成為一個人的價值觀剖面。正如同「唯有挨打才會大徹大悟」一樣,其中包含了「想讓稚嫩不成熟的孩子好好成長,就需要靠包含體罰在內的嚴格管教」。
孩童不是一種放諸四海皆準的概念,根據各社會的脈絡,始終都有不同的定義。根據哈拉瑞(Yuval Noah Harari)的《人類大歷史》(Sapiens: A Brief History of Humankind),漢摩拉比法典規定了家庭內的嚴格位階秩序,孩童不是獨立的個人,而是父母的財產。若是某個貴族殺害了其他貴族的女兒,則需依法處決殺人者的女兒。儘管殺人者平安無事,無辜的女兒必須受死這件事看起來很奇怪,但對於漢摩拉比和巴比倫的人民而言,卻是很合理的結論。因為他們認為,既然財產受到損失,那麼造成損失之人的相同財產也要受到處分。
對待孩子的態度與管教方法,也根據該社會對於人性的概念而有不同。有些社會認為人性本善,因此不需要體罰或管教;也有些社會認為人性本惡、人類是軟弱的,當然需要體罰。
在希瑟.蒙哥馬利(Heather Montgomery)的著作《童年人類學》( An Introduction to Childhood)中便記載了豐富的案例,介紹不同文化下的管教方法。在此引用幾個例子:
幾內亞比索的帕佩爾族(Papel)認為教導孩子時不可缺少體罰,沒有挨打過的孩子會成為怠惰又有諸多不滿的人,甚至還有為了教導孩子如何忍耐痛苦,刻意進行體罰的情況;巴西中部的夏灣提族(Xavante)則認為,因為疼痛而哭泣是很丟臉可恥的,若是看到孩子有此行為,就會加以體罰。
在南太平洋的東加(Tonga),體罰不僅很常見,而且孩子被認為不具社會能力。他們所認定的社會能力是指能根據地位來理解位階秩序,並保有與之相符的尊敬之心與服從態度。對這些人而言,體罰是為了灌輸孩子位階秩序的權宜之計。
在近代以前,西方毆打或威脅孩子的情形也很普遍。直到18世紀中葉,西歐各國的法律將孩子視為物品,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可以隨心所欲的進行買賣,或者將其當成奴隸使喚。在英國的早期法律文獻上,沒有指控或處罰父母虐待子女的內容與規定;在美國也將子女視為父母的所有物,不將兒童人權放在眼裡。受到基督教的深切影響,大人會故意體罰孩子,讓其產生恐懼。就像神救世人,免去他們的罪惡般,父母也透過體罰,免去子女的罪惡。這類世界觀曾蓬勃一時。
另一方面,台灣、尼泊爾、密克羅尼西亞聯邦等國家,在孩子具備社會能力前,不會對孩子進行任何管教;在峇里島,則不容許父母有傷害子女的行為;就連強調驍勇善戰的亞馬遜雨林原住民亞諾馬米人若見到幼兒哭泣,父母也會立刻跑過來安撫;因紐特人則認為,在子女具備思考能力前,父母不應該試圖教導什麼。
在韓國又是如何呢?在朝鮮時代畫家金弘道的風俗畫中,就有學生被書堂老師用藤條打小腿而哭泣的畫面,用體罰管教孩子成為普遍做法。根據尹英秀與KBS歷史追查組所著的《改變韓國史的14項謊言與真相》得知,朝鮮時代士大夫李文楗留下的養育孫子16年的日記《養兒錄》中,便經常有嚴厲體罰的紀載,甚至還有這樣的內容:「因怒不可遏,手持竹竿打其背臀,見其氣喘不過才罷手。」由此可見,當時習慣性將體罰當成養育孩子的教育方式。
1868年明治維新以來,東亞逐漸接納歐洲近代的管教理念,家庭與學校開始議論紛紛,認為必須改變儒教的管教方式。但在傳統時代習以為常的體罰,卻在日本帝國的學校制度中變本加厲。家庭內依然持續著傳統體罰的習俗,即便是在日帝強占期
指1910年~1945年的日本殖民時期,為呈現韓國人普遍對該時期的負面觀感,在此保留韓文漢字「日帝強占期」一詞。

接受教育後,展現反權威主義傾向的「新女性」也是如此。舉例來說,當代具代表性的新女性羅蕙錫

羅蕙錫(1896~1948),韓國獨立運動家、女性運動家、詩人及畫家,著有《離婚告白書》、《自由戀愛》等。

就曾批判傳統時代家庭,並提出家庭以子女為中心的理想,但有時她也會無法從體罰等當代習以為常的權威主義走出來。

不是管教的對象,而是人權的主體
西方出現反對體罰的運動,始於1900年初「兒童亦為具有人權的個體」的自覺。受到約翰.洛克(John Locke)教育思想的影響,對以體罰為主的奴隸式管教提出批判,瑞典作家埃倫.基伊(Ellen Key)、波蘭教育者雅努什.科扎克(Janusz Korczak)等人,在擴大兒童人權的視野上貢獻良多。
兒童人權源自教育思想與哲學,它之所以從覺醒走向規範,是從1923年救助兒童會創始人伊格蘭泰.傑布(Eglantyne Jebb)率先擬定《兒童權利宣言》,1924年國際聯盟總會加以採納,而後發表《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開始。1959年,聯合國總部採納了更完善的《兒童權利宣言》,而且為了不只停留在宣言層次,而是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來保護兒童權利,在1989年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
在《兒童權利公約》內,對孩童的認知有了轉變:從僅將孩童視為管教對象的既有觀點,轉變成即便孩童脆弱,但仍與大人相同,是擁有同等價值的人類,亦為權利的主體。公約禁止體罰的宗旨,在於倘若毆打成人的行為不可饒恕,那麼毆打孩童的行為亦同,無論原因是什麼,都不得容許。
公約所界定的體罰範圍不局限在身體上。2006年,監督公約執行的機關——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就在評論中定義,體罰是「無論程度如何輕微,使用物理暴力,並引起某種程度的痛苦或不適感的所有處罰。」其中包含了「用手、鞭子、棍子、皮帶、鞋子、木杓等工具毆打孩子」,並舉出「無視、造成羞愧、責難、責任轉嫁、威脅、恐嚇、嘲弄」等非身體上的體罰做為例子。
在這篇評論上寫道:「雖然許多國家擁有將虐待或殘忍行為規定為犯罪的兒童保護法,但單憑這些,無法保護兒童免於在家庭或其他環境中受到體罰、殘忍和屈辱性的處罰。」同時追求「廢除支持或正當化父母或養育之人使用某程度暴力的明文規定,以及允許『合法』、『適當』、『正確』管教體罰的所有法律。」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國家必須以法律禁止體罰,但比其更早禁止體罰的是北歐國家。1979年,瑞典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以法律禁止家庭內體罰的國家,之後歐洲各國相繼加入行列。芬蘭在1983年以法律禁止體罰——若父母以管教為目的,做出由第三者對孩子行使的身體或精神暴力、可能演變為刑事案件,則必須受到與第三者同等的處罰。芬蘭徹底實現禁止體罰的原則,不僅在民法上禁止家庭內的體罰,同時父母即便只是輕微毆打15歲以下的孩子,也會成為被起訴對象;在民法、刑法的審判上,也不認同對體罰的抗辯。
另一方面,在許多層面常被韓國拿來參考的美國聯邦政府,卻沒有任何禁止體罰的法案。從權利侵害到保護私人的問題,原則上以州為管轄範圍,因此允許或禁止體罰的權限不在聯邦政府,而屬於各州。美國也基於相同論點,成了聯合國會員國中唯一未批准《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
雖然法律會反映出一個社會的普遍價值,但同時也會引領重要價值的轉變和擴散。直到2017年5月,法律明文規定各種體罰均為暴力(包含家庭體罰在內),並且全面禁止的國家,達到了52個。這些國家以法律禁止家庭內體罰,司法體系也會站在孩童立場,證明了對於孩童的理解、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義務與責任的想法正在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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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的正常家庭:家暴、虐兒、單親、棄養、低生育率⋯⋯一切問題的根源均來自「家庭」?!》(圖片提供/時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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