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香港男子陳同佳在台灣旅遊期間,將同行女友殺害棄屍後,潛逃返港。因台港沒有司法互助、無法遞解犯人到台灣審理,香港擬修《逃犯條例》,卻觸動一國兩制底線、引爆百萬港人上街的「反送中大遊行」。
而2010年,在台灣撞死送報生的英國籍商人林克穎,棄保潛逃出境,台灣跨海興訟,但2019年6月6日,蘇格蘭高等法院宣判,不予引渡林克穎到台灣受刑。
究竟「引渡」是怎麼回事?國際「引渡法」的慣例和特例是什麼?為什麼涉及國家主權?
什麼樣的國家可以談引渡條約?
一般而言,「引渡」的主體是兩個相互承認主權的國家,透過簽訂「引渡條約」達到司法互助的目的。台灣的國際地位特殊,與邦交國之間都有簽訂引渡條約,但是面對沒有邦交、或是不承認台灣主權的國家,就無法透過條約的方式達成「引渡」的目的。
但就算沒有引渡條例,國際上仍會透過國家間的友好默契或慣例,以「備忘錄」等方式進行個案引渡。
以英國為例,可以簽訂「引渡條例」的對象,除了受英國承認的主權國家之外,也可以與「特殊領域」簽訂合作備忘錄。台灣和英國就是以「台灣是特殊領域」在「林克穎案」達成「引渡備忘錄」進行審理,一審愛丁堡地院曾判准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只不過到了蘇格蘭高等法院合議庭後,由於對台灣司法人權與監所環境有疑慮,又否決了此一引渡案。
簽了引渡條例就一定能引渡嫌犯嗎?
但即便兩國有引渡條例,也會出現無法順利引渡嫌犯的特例,最知名的如2010年維基解密創辦人亞桑傑遭瑞典女子指控性侵,人在英國時被捕,英國法院基於與瑞典間的引渡條例做出引渡判決,但亞桑傑交保期間,卻躱進英國的厄瓜多大使館尋求政府庇護,由於大使館具有外交豁免權,因此在沒有厄瓜多政府的允許之下,英國司法人員無法進入大使館逮捕亞桑傑、落實引渡。
為什麼香港「送中條例」連國際都反彈?
香港原本的《逃犯條例》是在港英政府時期所制定,香港可與其他簽署協議的國家,引渡犯罪嫌疑人。
當年的港英政府沒有將中國列入移交的名單中,是認為中國的司法制度,與國際標準有相當程度的落差,因此將中國排除在條例允許的移交對象之外,此舉被視為是一道保障人權的防火牆。而2019年,香港特區政府以「陳同佳案」為由修改《逃犯條例》,將中國列入適用對象,則試圖打破這道人權防火牆,故被稱「送中條例」。
現行《逃犯條例》,香港人若在香港有犯罪嫌疑,是由香港的司法機關調查、審判;若「送中條例」通過後,這些香港人都有可能被移交至中國受審。而且除了香港人之外,世界上任何人只要被認為有在中國犯罪的嫌疑,就有可能在入境或過境香港時,被依此條例逮捕並移交至中國。
對於中國司法制度的不信任,與羅織成罪的案例層出不窮,也是這次引起香港民眾的反彈與國際關注的原因。
正式協定之外的擦邊「默契」
其實,雖然國際間犯人引渡,多會受到國家邦交或司法互助協定限制,但是仍可透過國際刑警合作的方式,達到犯罪嫌疑人的移交。例如一個在台灣犯罪的嫌疑人在海外落網,即使與該國沒有引渡條例,但若兩國間的行政與警察體系有一定的「默契」,該國會將嫌疑人驅逐出境,而台灣的警方可以「剛好」在機場境外或飛機上,將嫌疑人逮捕。這亦是突破引渡限制常見的國際作法。
諮詢專家/廖福特(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
好報新聞來源:報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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