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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法案二次協商未果,週五院會是終極之戰

此次立院在5天內進行二度協商,但協商都破局的原因,在於目前3個專法版本在同性兩人依法成立的「關係定義」即產生歧異,行政院版本的「同性婚姻」、賴士葆版本的「同性家屬」及林岱樺版本的「同性結合」,分別產生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
3個版本、3種「結合關係」
根據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以及2018年11月24日的公投結果,行政院於今年2月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政院版)草案,雖然行政院試圖避開命名爭議,整部法案也未出現「夫妻」等稱謂,而改以「雙方當事人」取代,但仍指出同性結合為「婚姻關係」,法案中說明男女同志,滿18歲即可結婚,而同性的婚姻關係亦獲得我國法規大部分與異性婚姻相同的專屬權利義務。
下一代幸福聯盟等團體認為政院版草案違背公投民意,並堅持「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3月中旬,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主要獲得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及沈智慧支持,兩人也屢次在協商過程中,強調公投第10案具765萬民意基礎,人民已經否決了大法官解釋。
雖然公投第10案及第12案理由書中都明確表示公投遵守大法官748號釋憲結果,但「公投大於憲法」的說法已在反同群眾中獲得普遍支持,並釀成憤怒。一身白衣、參與5月9日集結抗議的陳小姐便深信,「公投法和法律不同,大法官已經越權,政府也不重視民意。」她認為自己並非歧視同志,但是一夫一妻才符合自然法則,且只有很少數的同志真正彼此相愛。
賴世葆代表下一代幸福聯盟推出的專法草案(《公投第12案施行法》)也被不少立委認為背離大法官釋憲精神。因為此版本中,同性二人成立「家屬關係」,兩人之間沒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不互負扶養義務、不是彼此法定繼承人,更可以由單方隨時終止「家屬關係」。
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解釋,此專法草案並未回應748號解釋中大法官對同性婚姻自由、平等權之保護,反而將另種伴侶制度與當前討論的同志婚姻混為一談,更將創造「同志仍無法結婚、異性沒有伴侶選項」的兩種不平等。
相較下一代幸福聯盟版本對政院版的強力杯葛,由王雪紅家族基金會進行遊說、民進黨立委林岱樺代提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這幾日則在協商中顯得安靜。 林岱樺也未出席任何一次黨團協商。
此草案起初雖被形容為折衷版本,使同性二人成立具親密、排他性之「伴侶關係」,但其中一項條文指出同性二人關係可能存在虛偽,「三等親、檢察官、社福機關可以訴請關係不成立」,被不少立委抨擊、認為具有歧視意味。此條文今日也在民進黨立委柯建銘、鄭運鵬、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等人的建議下,由立法院院長蘇嘉全裁示「建議不予採納」。
子女收養仍是法案重點
「同性二人能否收養子女?如何收養子女?」不但在今日協商過程中最為費時,也可能是週五表決中最具爭議的一項。目前3個版本中,只有政院版開放同性二人可以繼親收養(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成立法律上親屬關係,另外兩個版本都僅能在約定範圍內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
尤美女強調,目前台灣已經有300多個同志家庭生養的子女,他們並非要求特權,而是希望透過婚姻制度保障家長與子女間的關係,她認為目前政院版是已經過妥協的版本,同志不僅無法共同收養,也無法收養另一方在單身時便已收養的子女。「共同監護跟親子關係是不一樣的,當你是共同監護,(監護關係)只發生在孩子未成年前,那20歲之後(孩子)跟另一方是不是完全沒有任何關係?」也就是說,同婚家長在子女成年後,雙方在法律上沒有親屬和監護關係,將成為完全的陌生人。
針對此題,各黨團間確實存在歧異。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代表黨團表示支持共同監護制度,也就是反對政院版本的收養;時代力量黨團則是表達支持政院版,更在今天進一步提出臨時動議,要求納入考量共同收養、人工生殖、跨國婚姻等相關保障。面對法案即將付諸逐條表決,積極在立院奔走遊說同僚支持政院版的林昶佐認為,政院版本目前仍須爭取更多跨黨派立委的支持,由於選舉將至,不少立委面對與選民溝通的壓力,「但我深信這一題跟其他民生議題不同,同性婚姻並不會真正影響到多數民眾的權益,」林昶佐說。
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表示,同志婚姻從納入民法到立專法,政院版已是打過折的版本,為了讓紛爭早點落幕,對同志朋友來說,目前接受政院的不完美版本,但同志團體無法接受不是同性婚姻關係的形式。
下一代幸福聯盟則在立法院協商後發聲明感謝立委賴士葆、沈智慧、鄭天財、孔文吉勇於發聲,更再次強調愛家公投反應了全民對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的期待,執政黨應尊重民意。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黨團幹部管碧玲、鄭運鵬,及多名立委尤美女、蕭美琴、林靜儀、陳曼麗、周春米等,國民黨立委許毓仁,以及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黃國昌等,今日都表達了對政院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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